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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员的职务过失,如何区分严重程度?

    小编提示:

    保安员的职务过失行为,性质上难以区分其严重程度,一份可以赔偿重大过失及故意行为的保单十分重要。

    2014年3月31日上午8点工厂上班后,某电子公司员工发现厂房2楼车间仓库内的手机芯片被盗,随后立即报警处理,立案金额114.75万元人民币,后经认证最终核实为113.87万元人民币,同时向保安公司索赔。

    但保安公司自认排除保安护卫责任而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未及时提交索赔资料。后经电子公司多次催促,保安公司才补递交索赔资料。

    警方侦破此案,3名犯罪嫌疑人已抓到1名,曾在电子公司担任过仓库管理,已被法院判刑,判决记载共得销赃款306,900元,退还赃款283,400元。电子公司被盗损失余款为855,291元。

    保安公司则一直不认为自身负有责任,与电子公司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事故发生日保安员巡逻安排问题。电子公司的说法是已安排保安员巡逻,保安公司派驻保安队长则坚持认为电子公司未作安排。11月3日晚在警方介入的情况下,保安队长承认,被盗当晚电子公司领导确实有安排保安员巡逻厂区,他在凌晨1时许巡逻后由于狂风暴雨就放松警惕回宿舍休息,没有再巡逻厂区。

    保安服务方案中提及“遇到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巡视”,但双方实际安排的岗位中没有晚班巡逻岗。电子公司安排保安人员防范人力严重不足,再加技术设施防范也不足,且该公司内部人员在事发时不在岗,应承担主要责任。保安公司保安员人力不足,即便临时抽调人力做巡查,也不可能不休息不间断巡视守护所有点位,但如诉讼,完全摆脱责任可能性不大。尤其是保安队长在警方介入下承认电子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当晚曾安排巡逻,保安队长在事故发生时暴雨天气未一直巡逻,对被保险人不利。

    保险公估在初勘报告意见为保安公司应承担30%比例责任,但口头表示如诉讼法院也有可能按承担50%比例责任下判决。

    经各方多次协商,一致同意保安公司承担45%比例的责任。公估人员核定事故损失金额855,291.61元,保安公司已确认同意保险公司按45%责任比例金额384881.22元计算赔款,在扣除10%免赔38488.12元后,赔付保安公司34639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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