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向委托人派出的保安人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委托人地址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时,由于疏忽、失责、不作为或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造成下列事故并因此直接导致委托人及第三者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委托人及第三者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或按保安服务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委托人财产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委托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
2、保安员在执行职务时由于疏忽、失责、不作为或过失直接造成委托人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停车车位处车辆全车被盗(10万限额);
4、停车场内由于保安员的原因导致的意外碰撞(如果事故车辆已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则应由车主向其保险公司索赔)。
(二)被保险人派出的保安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委托人财产造成的损失(8万限额)。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四)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人民币壹仟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100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其中每一停车位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2、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其中每次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人民币20万元
单一委托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1、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100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其中每一停车位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2、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其中每次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人民币20万元
被保险人派出的保安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委托人财产造成的损失累计赔偿限额:RMB16万元(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8万元(人民币捌万元整)
第三条 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同一委托单位同一个保险年度内出现二次及二次以上盗窃事故的,免赔额提高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30%,以高者为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和被抢夺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20%,被保险人派出的保安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委托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RMB5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第四条 每年每个委托单位保险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