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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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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20万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   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残疾比例赔付。如自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支付的镇级(一级,含深圳市社保定点医院)以上医院的医药费。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按每天100元标准赔付住院补助,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二条  保险金额

身故或残疾最高赔偿20万,因意外事故医药费最高2万,住院补助最高1万。


第三条 保险费:每人每年     元。

第四条  本保险非严格的记名投保,贵公司只需每个月将名单通报给保险公司,一个月内入公司的员工只要在名单内均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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