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向委托人派出的保安人员在保险期间内策划、组织、参与盗窃或抢劫该委托人的财产,导致该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且该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期间结束后六个月内或在该保安人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六个月内(以先发生者为准)被发现,按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甲方承担的责任,由乙方按本保险合同负责赔付。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第二条 赔偿限额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RMB400万元(人民币肆佰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定义: 一次事故是指被保险人的同一保安和/或同一团伙的多人在保险期限内一次和/或多次实施盗窃或抢劫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一次和/或多次的损失。
第三条 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5%,以高者为准。
第四条 保险费:每个保安员每年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