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郭佳怡不服,于2015年11月11日来到东莞市第一法院,以自己及两个女儿为原告,一纸行政诉讼状,将东莞社保局告上法庭,同时将食品公司追加为诉讼第三人。
法庭上,郭佳怡等3人共同诉称,董浩宇在食品公司任保安员一职。2015年7月28日晚班保安来接班后,董浩宇跟往常一样打卡下班。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浩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董浩宇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决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东莞社保局辩称,2015年8月19日,郭佳怡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本局要求食品公司就郭佳怡申请的事项和理由作出答复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为查清案件事实,还依职权对徐大明、冯军、郭佳怡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到董浩宇的居住地进行实地核实。